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03民初580号
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与被告荆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