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东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民初1858号 原告:汉中东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东路圣江悦B02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单元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东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东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