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083执7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028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93203.00元及利息,利息以9320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从应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中协助支付。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金额以93203.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