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883号
原告:重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重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7.74元,由原告重庆重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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