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267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95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