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案(2020)川1083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83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1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新亮,男,1976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石油路一段258号10栋1单元5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609181438。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68号武侯别墅丽园,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50925005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亮与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等不服,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张新亮于2020年7月21日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为此,异议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郑富莲
审判员  陈吉德
审判员  计大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