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5民初75号
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栋1单元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文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