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674号
原告:**体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莉,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东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体子与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体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体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健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