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洋,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庆锋
审 判 员 王 玥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谈 迅
书 记 员 谢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