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71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斌,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每层的****div>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东,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良,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道××号××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预付),由***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