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71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斌,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每层的****div>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东,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良,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道××号××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预付),由***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