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471号
原告:**,男,生于19786年12月28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男,生于1958年9月22日,汉族,湖江苏省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0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