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锟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90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对原告重庆锟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拉哇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333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3335民初90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审判长 益西拉姆
审判员 苹  英
审判员 晓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