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民初1825号

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成勘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乐成军。

被告:绵阳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div>

法定代表人:韩贵钧。

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任小敏

审判员  何祥飞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