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法院
协 助 划 拨 存 款 通 知 书
(2020)川1083执759号之二
中国银行隆昌支行: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该被执行人**在你处账户的存款1716.08元,划拨至隆昌市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金华路支行
账户名称:隆昌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62326331001********
附:(2020)川1083执7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