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都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055号
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6号大楼二层至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802441。
法定代表人:龙维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都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百草湖村黄榨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XJ5F8W。
法定代表人:余迪。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都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计2461.5元(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李开联
人民陪审员  林利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