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897号
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23日,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南通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退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发现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