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448号
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通市宸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