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621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7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0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1014账户(实际冻结700,000.00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