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中华职业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王杰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祥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2民初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约定对石台县城东学校建设工程漏项、少算部分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形成所需要的基本数据、信息、现场勘验、测量等事项均需在石台县完成,石台县应为合同履行地,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案涉鉴定合同的鉴定对象位于安徽省石台县,大量的鉴定工作需要在安徽省石台县完成,故安徽省石台县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之一,原审原告选择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石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从案件审理角度出发,石台县人民法院已就案涉工程的相关纠纷进行了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石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2民初4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石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本淳
审判员  程 进
审判员  陈大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琛琛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