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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秦皇岛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306民初227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2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葫芦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1978年7月29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36016元,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