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45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773661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工业大道岐山村致富街3号新华污水处理厂(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BCJ1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排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4执145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万咏华
执行员 仇 争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