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3年10月22日。
二、工作岗位:CNC操作工。
三、离职时间:2014年12月11日。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五、工资标准:被告每月应发工资为6,821元。
六、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被告因妻子患病分别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请假。2014年12月11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之后长期旷工。被告则主张,2014年11月20日后其口头向原告请假得到了原告的准许,其前三次请假也是先通过电话口头提出,回公司上班后再补交书面请假审批表。被告提交了其与生产经理、人事专员等人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录音反映出原告知晓被告请假及被告妻子患病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在第三次假期届满后没有书面向原告申请新的假期而未上班达半个月,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被告未上班是为了照顾患病的妻子,事出有因,且原告也知晓被告的特殊情况,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本案可视为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1.5元(6,821×1.5)。
七、仲裁情况:被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年底双薪2,800元;3、原告补交2014年12月的社保;4、原告补交2013年11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392号仲裁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1.5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1.5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