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7707-1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鑫万通五金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塘兴路****B,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及**中钢大厦****************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鑫万通五金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