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21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侵犯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合法。具体理由为:***于2005年11月入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前在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电子设计高级工程师一职。2014年7月,***根据公司要求参与公司主持研发的OIR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却不按公司规定将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PLM归档或者移交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交,并专门发送邮件催交,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档或者移交。***拒绝移交源代码和相关技术资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期的生产经营、售后服务及二次研发。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再次以邮件的方式督促***移交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却置之不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忍无可忍,被迫与***解除劳动关系。
***则主张:1、***负有对资料的保密义务,根据***提交的保密合同可以证明。当时没有将资料提交,第一个是因前来的人是试用期的员工,而且只是***个人;谈到为什么没有将它放到归档中,是因为这个系统一直没有使用,工程师都是现场调取的,需要的时候都是现场调取,并没有说拒绝移交。源代码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文件,故此***谨慎的对待源代码的保密责任是完全有正当理由的。有据可查的未提交的就是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5月19日,提出要求文件,这次实际是不需要的;之后没有看到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主张过没有移交文件而产生什么严重后果。第二次有据可查的是2016年2月19日,书面给了***要求技术归档,而且要求的时间是一周内,双方在2月25日移交了所有的文件,也是在约定的日期内。故此***履行职务行为不符合解雇的构成要件,因此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雇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且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多次拒绝移交,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时提交录音材料主张四次要求***提交技术文件都被***以相应的理由予以拒绝。***对该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于2005年11月入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前担任电子设计高级工程师。***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工资为162260.28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3521.69元。2014年7月,***根据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参与公司主持研发的OIR项目。2015年1月,该项目初步完成,形成样机交由客户测试和验收。2015年4月,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客户反馈,对样机进行调试验收后,进入产品量产阶段。OIR项目从立项到量产整个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智力成果。***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责任人,对技术资料的移交持谨慎的态度并无不当。2016年2月19日,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技术归档,***即及时移交了所有文件。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时提交录音材料主张四次要求***提交技术文件都被***以相应的理由予以拒绝。***对该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录音材料的真实性,本院对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未移交技术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发放《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先生,因您在工作中未按部门要求交出IMEI读写设备,三维度触摸测试设备,PRV装配与测试设备电气工程师设计资料,此举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知识产权与保密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纪行为,您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2月24日终止。),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一审认定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据此认定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3955.49元未超出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的胜诉比例,判决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费4667.4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