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1021行初68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大板地路段裕田丰诚集团办公楼二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广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同心路东五横巷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广东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31日以被告同意改变原行政行为并审核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