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勘(大连)工程有限公司

北勘(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213执4174号 申请执行人:北勘(大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前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勘(大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4)辽0213民初43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北勘(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其他损失5150元、利息(待计算),承担执行费297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有涉保交楼项目账户4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已解除对上述4个账户的冻结,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8个,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21日。经工作,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10万元。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北勘(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