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昇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昇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4615号 原告:**昇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景新街景好苑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和北路34号B栋B区车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昇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晖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昇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昇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15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5,被告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借取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利息每月6000元(即月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但被告借得款项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还本付息。 被告环绿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被告因疫情出现亏损才没有钱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主要内容如下:因公司业务发发展需要,环绿公司向昇晖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已到账,双方约定月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06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被告并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以及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昇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