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816号
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