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亿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亿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52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三兴街老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亿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