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52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三兴街老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亿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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