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4执2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组织机构代码:2276849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经查,因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360号裁定书未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04执2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