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89号
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
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顾圩路东尚明LED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孙中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锐,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顾圩路东ED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立案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作(2019)苏0391财保5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41040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后因双方协商,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全部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9823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9823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