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财保574号
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843G。
法定代表人:常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翼,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顾圩路东(尚明LED公司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8844259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1040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1040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