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2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1,男,200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理人:戴某(系戴某1父亲),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国正,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39AB幢B2018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定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戴某1、***、江苏巨高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0元,减半收取65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瑞新
审判员 阮 明
审判员 岳 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