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4执43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女,200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女,201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男,201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系三原告母亲),女,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潦河西路********。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女,195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锁石村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六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