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4执43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王依,女,200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女,201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男,201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王依、***、***法定代理人***(系三原告母亲),女,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潦河西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海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帅再历,男,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锁石村后四组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帅再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