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610号
申请人: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108号家家美辅材街一层A1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一期综合体ONE城(2)1-15。
法定代表人:冯坤益。
申请人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1001006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