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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彩霞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原告***诉被告***、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