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3838号
原告:温州润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藕莲村鞋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9CNM7L。
法定代表人:陈泓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万洋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滨海新区新兴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0771151XY。
法定代表人:苏孝锋。
原告温州润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万洋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润土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润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润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温州润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安 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 蓓 蓓
书 记 员 缪丽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