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内0207执2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开发区西侧(万水泉东站北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72011356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9号(北方创业股份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15375W。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0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监理归档文件,并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由其监理的包头和谐警苑项目竣工验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和谐警苑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理文件归档两项内容与双方进行多次约谈,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当直接向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监理文档,关于该焦点问题涉及专业工程问题,因申请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专业人员参与执行,故本案执行暂时无法推进,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207执2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