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222执恢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9号(北方创业股份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1537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康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工业园区纬二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0N0JK5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康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6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222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两年之内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