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859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九楼,组织机构代码2032967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双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