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2962号
原告:南通佑佳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14098063K,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万寿路9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5631572R,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269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佑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佑佳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佑佳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