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与凤庆县安安核桃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92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东片区园区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象塘村绿茗路北侧滇红南路云保加油站背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凤庆县安安核桃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下马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08042800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庆县安安核桃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云0921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凤庆县安安核桃庄园有限公司欠原告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工程款60000元及计算至2022年9月21日止的利息15760.96元,本息合计75760.96元,凤庆县安安核桃庄园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18日前付清;二、凤庆县安安核桃庄园有限公司自愿向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人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 二、2023年5月8日起,先后8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无保险、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到凤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表示现已无法履行案款,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程序终本。 五、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在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应端正态度,正视其法律义务,积极履行案款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失信限高措施予以屏蔽。 六、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工作,现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