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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赵某、陕西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2民初5256号 原告:黄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陕西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