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2民初5256号
原告:黄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陕西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