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222执保70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222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9000.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