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闽0921民初431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沙江镇后首村东长路北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盖洋乡盖洋街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49140元;2.判令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5000元。事实与理由: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竞得霞浦县溪南镇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乡道YA05东关线(东安村至关门村)道路改建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其严重破坏沿路生态环境,导致大量水土流失,造成***蟹塘中蟹苗死亡数量巨大、虾苗绝户。经***初步预估经济损失约849140元,为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2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经济损失共计20.5万元,定于2026年3月27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6年4月15日前支付10.5万元,款项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中乘支行的账户(账号:62284815488********); 二、若福建省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 执行提示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