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622号
申请人: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108号东米大厦14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69889。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张博闻,男,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200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博闻、***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43895.83元或被申请人张博闻、***在继承张明5301021962××××××××遗产范围内价值843895.8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43895.8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博闻、***在被继承人张明(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2××××××××)遗产范围内继承的价值843895.83元的财产。
保全费4739元,已由申请人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国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