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6988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金盾花园3幢3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委托代理人:卢亚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津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7739771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A×××××的东风牌小型轿车一辆,因不享有处置权,无法予以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强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调查,经了解,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六、2021年3月3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新德民用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A×××××的东风牌小型轿车一辆,因不享有处置权,无法予以处置。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