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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昌县青云镇斗阵村村民委员会、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3356号 原告:***,男,194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青云镇斗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四川奔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昌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平昌县青云镇斗阵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四川奔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平昌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平昌县青云镇斗阵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四川奔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平昌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平昌县青云镇斗阵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四川奔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平昌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