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21民初1174号
申请人:河南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16700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73581XXXX。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中原XXX工程有限公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334977.7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土地、房屋、在建工程、车辆等)。申请人河南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X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334977.7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土地、房屋、在建工程、车辆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